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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用空手机盒冒充真手机……一上市公司遭西安电信前员工合同诈骗

(来源:网站编辑 2023-04-30 03:35)
文章正文

4月20日,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科技)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的同时,一口气修订了上市以来2017-2021年的年报。究其原因,是因为2017年上市当年,该公司遭遇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分公司)员工林洋的诈骗

据裁判文书网有关信息,华脉科技及其子公司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超7000万货款向指定厂商购买的手机,实则全部是林洋找的空盒子冒充的,前后共涉及1.15万台手机

4月24日,百理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相关文书发现,2019年年底林洋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至2031年5月22日)。

01

由电信员工操作的一起合同诈骗案

与华脉科技及其子公司两次签订采购合同

“空手机盒”竟能诈骗一家上市公司,诈骗人还是时任电信西安分公司的管理人员。根据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多份民事裁定书,百理君细屡华脉科技的起诉、上诉说法,事件的大致经过可以回顾:

林洋当时的职位是电信西安分公司企业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事件还涉及到两家公司: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华脉科技全资子公司)、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电信分公司指定的货物供应商)。(2020)苏01民辖终594号民事裁定书里,电信西安分公司称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林洋控制

华脉科技子公司华讯公司称,2017年在电信西安分公司的办公场所,其多次与林洋洽商苹果手机采购业务。2017年6月2日,双方签署了《采购合同》1份,约定华讯公司向电信西安分公司提供2000台128G容量的iphone7(单价6188元)、2000台iphone7plus(单价7188元)、500台大容量的iphone7plus(单价7988元),价款合计3074.6万元。西安电信分公司指定代理商为晴森公司,由华讯公司在晴森公司处购买。同日,华讯公司与晴森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先后分两笔支付了货款2817.05万元。(案号:(2020)苏0115民初3114号)。

同年9月8日,华脉科技与西安电信签署《采购合同》。上游供应商还是晴森公司,货物由晴森公司直发。《合同》约定,华脉科技向电信西安分公司提供1000台iphone7S、2000台iphone7plus、4000台iphone8,价款合计4800万元。9月18日,华脉科技又与电信西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价款合计5121.6万元。华脉科技分3笔向晴森公司支付货款共4609.9万元。(案号:(2020)苏0115民初3115号)

2017年9月25日,晴森公司将手机运送至电信西安分公司。10月18日,华脉科技收到西安电信的《产品接受确认单》

事实上,林洋是将网上购买的手机盒子冒充真手机交由华讯公司和华脉科技验收,同时安排他人冒充西安电信员工进行虚假验收,并伪造收货确认单,给华脉科技制造货物已被接收的假象

电信西安分公司称并没有和华脉公司签订手机买卖合同,产品接受确认单上的印章是林洋伪造,并没有供货、付款事实。林洋和其同伙的诈骗导致了华脉公司巨额损失是华脉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

02

华脉科技及子公司收到

电信西安分公司两笔赔偿款

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华脉科技及其子公司华讯公司分别起诉了西安电信

华脉科技2022年7月1日公布的《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提及: 

2018年5月,华脉科技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移动终端业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履行移动终端设备货款支付义务。因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华脉科技起诉。

华脉科技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整个交易关系的发起人即第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处理,原告可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上诉被驳回,维持原裁定。

2019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林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0年4月,华脉科技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承担侵权赔偿款。因案件管辖权原因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具有管理上的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赔偿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损失的70%,3062.43万元。因不服该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双方过错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749.96万元。

2022年6月23日,华脉科技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确定给付的赔偿款1749.96万元。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1民辖终594号

华脉科技2022年7月1日公布的2022-042《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提及了华讯起诉西安电信的具体过程:

2018年10月,华讯公司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移动终端业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履行移动终端设备货款支付义务。因林洋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已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受理,林洋已被逮捕,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19年12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林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0年4月,华讯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承担侵权赔偿款。因案件管辖权原因案件被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初8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具有管理上的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对原告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承担70%即1971.935万元的赔偿责任。

华脉科技2022-042《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年11月,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电信西安分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赔偿华讯公司1971.935万元的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双方过错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126.82万元

公告写到,2022年6月23日,华讯公司已收到电信股份西安分公司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确定给付的赔偿款1126.82万元

华脉科技2022-041《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03

电信西安分公司、华脉科技

当时内控都存在问题

林洋早已被逮捕入狱。伪造公章、网购手机盒冒充真手机、货款合计超7000万……4月23日,华脉科技向媒体表示,后续损失不排除挽回的可能,公司也会尽力挽回损失。

华脉科技2017年上市后,曾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万股。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目标是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2018年10月,华脉科技终止该项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了的267万股限制性股票。

西安理工大学扈文秀教授表示,就华脉科技被电信西安分公司员工合同诈骗一事,能看到当时华脉科技、电信西安分公司内控都有问题。华脉科技近期连改5年年报,对股价而言是一个利空因素。华脉科技目前股价处于下降通道,至于是否会抄底得看过几日公布的一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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