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你了解多少?现在跟着申税小微一起来了解下,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中关于免征和减征的具体内容吧!
PART ONE
免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0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0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0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符合上述免征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均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0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0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PART TWO
减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01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02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上述减征规定中的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供稿:王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