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大修订变化(一)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规范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及补任规则。将原《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长或经理”扩展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法人与执行公司事务的实质关联性,减少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存在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现象。
二
新《公司法》重大修订变化(二)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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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之普法小课堂(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