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联合省女律师联谊会推出《红船女儿说法—牵手女律师·法治伴你行》专栏,聚焦解读民法典、妇女法、反家暴法等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以巾帼力量参与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本期视频由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莉佳律师为我们解读新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01
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4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省女律师联谊会
龙泉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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