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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系列谈丨公司设立制度和公司退出制度有哪些内容?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6-11 07:22)
文章正文

今天,《新〈公司法〉系列谈》栏目为大家带来公司设立制度和公司退出制度有哪些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司设立制度有哪些内容?

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办理登记流程,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

1.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明确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股权变更信息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2.进一步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3.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

公司退出制度有哪些内容?

1.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一是明确董事为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明确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进一步规范司法清算,将司法清算的提起主体由“债权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同时明确,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三是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强化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增加简易注销制度。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3.增加强制注销制度。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年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被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这里所提到的公司股东责任,实际上包括公司法两种情形:一是股东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承担的与出资有关的责任:如《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的足额缴纳出资以及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第53条规定的因抽逃出资而承担的返还出资及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第211条规定的因违法分配利润所承担的退还利润及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二是按照《公司法》第23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法》第232条第3款作了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新《公司法》系列谈丨公司设立制度和公司退出制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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