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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04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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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无法改变人生,但是可以通过努力让生活变得更加有意义,不虚度光阴,努力过好每一天。东奥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重要考点详解,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看。

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要考点详解】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其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解释】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出来的,计算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价格构成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价内税: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税金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在具体运算时,销售额可分为四类: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另外,在确定销售额时,还要注意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的类别及适用情况

销售额的类别   适用情况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折扣方式销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直销方式的销售额、银行卡相关的销售额  
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其他应税服务差额计税等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按照规定的顺序来确定销售额  

(一)销售额的具体内容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销售有因果连带关系的价外收费都应看作是含税销售额,即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掌握)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注意三个概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特点:销售时折扣已确定发生,有条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在入账时直接扣除。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

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且需在金额栏体现,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特点:销售时预计可能发生,按照总价法入账(不考虑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理财性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意】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销售折扣不能在计算增值税时扣减销售额,但是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财务费用扣减所得额。

③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同票折;红票冲。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特别提示】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政策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政策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举例】

正常销售:售价0.6万元

还本销售:售价2万元,5年后还本2万元

销售额算哪一个?

0.6万元?2万元?0?2万元在5年里的利息?

【规定】还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例如】服装厂用自产服装换取燃气公司的天然气。

【规定】

(1)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劳务、应税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2)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提示】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涉税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包装物单独核算,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不做销售处理。

②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包装物单独核算,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做销售处理。

③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直销的增值税处理

直销的增值税处理

7.贷款服务的销售额

①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②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虽然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由于时间性、政策性等原因,目前仍然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因此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解决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问题。

【理解】差额征税在税法和会计上有不同的体现:

(1)从税法角度体现扣额法的特殊政策运用。

税法政策要求——从金额角度做规定

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金额(即导致重复征税的政策性因素金额)

(2)从会计角度却将扣额法转换成特殊扣税法。增值税会计处理通过“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会计政策要求——从税额角度做规定

销售额×税率-允许扣除的金额(即导致重复征税的政策性因素金额)×税率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

考税法计算时,大家用税法角度和视角解题

核心政策是对销售额进行扣减,扣什么?

金融商品买卖差;经纪政府和事业;

融资租赁要辨析,扣除、税率皆有异;

航运代票建付费;客运场站扣运费;

旅游不算食住行、签证门票接团费;

建筑简易扣分包;房开政府土地价。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

“金融商品买卖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1】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也包括解禁前送转股在解禁后的买入价确认),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适用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新增)

(2)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适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适用于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示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纳税人2019年1月—3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9年4—6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2.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经纪政府和事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融资租赁要辨析,扣除、税率皆有异”

逻辑起点:辨别连翘花和迎春花。

辨析两类

(1)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6%、13%;不动产融资租赁10%、9%。

(2)经批准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后合同6%;营改增前合同选择6%或基本税率16%、13%。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航运代票建付费”——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新增)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客运场站扣运费”——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不算食住行、签证门票接团费”——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建筑简易扣分包”——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房开政府土地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9.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①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②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归纳】老项目先减除后分离;新项目先分离后减除。

(3)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10.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扣除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在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公式里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括消费税税额,这里的消费税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要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考试时一般会给出。

二、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以票控税、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稽核比对一致。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P70,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特殊情况之——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特点: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关于公式中的“扣除率”:

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基本税率(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基本税率(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项目   销售方情况   购买方抵扣规则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销售方性质   征免情况   扣税依据的票据   抵扣公式的“买价”   一般扣除率   目的货物基本税率的扣除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免税   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发票注明的买价   3月31日前10%   12%  
4月1日后9%   10%  
批发、零售农产品(肉、蛋、菜)享受免税的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免税   不论有无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税法——计算抵扣进项税的特殊变形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提示】政策针对:

(1)“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导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基本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低于税率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高征低扣”不合理。

核定扣税试点改革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1,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改革2,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如果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6%,扣除率就是16%;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0%,扣除率就是10%。在2017年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调整之后,扣除率规定复杂化了;在之后的2018年5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又多次发生调整变化。

核定抵扣进项税的扣除率规定:

购进目的   扣除率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构成产品实体   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   16%税率货物   16%  
10%税率货物   10%  
2019年4月1日后   13%税率货物   13%  
9%税率货物   9%  

核定扣除政策的具体运用

第一类: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生产销售行为

有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及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A.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B.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第二类: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行核定扣除企业的经销行为(2019年3月31日前)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归纳】试行核定扣除企业的农产品经销行为采取销售数量控制法核定,纳税人根据每月农产品销售数量、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3.特殊情况之——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针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1)2016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上述(1)的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转让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其他有关可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进程中的相关政策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另外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提示】上述规定是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重点和难点)

(1)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

第二类,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四种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转出法和净值折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2)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3)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4)净值折算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教材69页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教材72页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第三类,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追加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的返还收入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重点)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关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相呼应。

2.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我国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三类实施方法——购进扣税法、分次扣税法和核定扣税法。

①全部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新增)

②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退货扣减不追溯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平销返利冲进项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不该抵扣进项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不抵改变当期转

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一般注销不问进项与留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全盘重组携带进项

(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意】

1.不动产“取得”的途径是多样化的——“外来”与“自建”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在本政策范围内;

3.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0%/9%;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预征率为5%。

1.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及税率、征收率的运用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归纳为:

外来与自建对比建

来源   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计税依据与预缴依据  
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归纳】差价5%计税、属地差价5%预缴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0%/9%)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预缴;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归纳】全价税率(10%/9%)计销项、属地差价5%预缴  
自建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归纳】全价5%计税、属地全价5%预缴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预缴;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归纳】全价税率(10%/9%)计销项、属地全价5%预缴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归纳为:

“外来”的:全价税率(10%/9%)计销项、属地差价预征率(5%)预缴。

“自建”的:全价税率(10%/9%)计销项、属地全价预征率(5%)预缴。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则:

来源   税率或预征率   计税依据  
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   按照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0%/9%)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预缴  
【归纳】全价税率(10%/9%)计销项、属地差价预征率(5%)预缴  
自建   按照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预缴  
【归纳】全价税率(10%/9%)计销项、属地全价预征率(5%)预缴  

【特别提示】

(1)上述全价、差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2)要注意区分税率(10%/9%)、征收率(5%)、预征率(5%)的不同表述。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归纳为:

来源   计税依据   征收率   纳税地点  
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建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上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扣减价款的凭证要求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6.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其他问题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提示】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以下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注意】建筑业的征收率是3%,但预征率有两种情况:

2%(适于一般计税方法)、3%(征收率,适于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业税率、征收率及税收管辖


  税率、征收率及申报管辖   预征比率及管辖   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   10%/9%税率全额计销项   差价2%预缴   一般纳税人;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建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营改增前老项目选择使用  
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差价计税   差价3%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建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工程、营改增前老项目选择使用  

1.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①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2%

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3%)×3%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新增)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扣除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其他

(1)预缴税款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意】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0%/9%。

征收率5%,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

【提示】关于预征:

异地出租有预缴,一般计税方法预征率3%;简易计税方法预征率同征收率一样都是5%

1.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取得时间及位置   征收比率及纳税地点   预缴公式  
营改增前取得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异地   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征收率)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同县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征收率)   ——  
(市、区)  
营改增前取得或营改增后取得   一般计税方法   异地   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税率)×3%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0%/9%税率)  
同县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0%/9%税率)   ——  
(市、区)  

【归纳】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计税规则:

前取得出租可简易,计税要用征收率,异地预缴5%;

后取得出租要一般,计税就要用税率,异地预缴3%。

预缴公式: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税率)×3%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计税方式   征收率   纳税地点  
单位出租不动产   5%的征收率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体户出租  
非住房不动产  
个体户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提示】其他个人没有预缴环节;只向税务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   5%的征收率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新增)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不动产发票的代开

出租方   承租方   代开增值税发票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事业单位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自然人)  
各类纳税人   其他个人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

(1)一般规定的销售额——差额不含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提示】差额的内容和单据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2)特殊项目的销售额——全额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预收款的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适用税率价税分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价税分离。

【例题1】某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2019年1月收到预收款2000万元,则应在2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2000÷(1+10%)×3%=54.55(万元)。

【例题2】某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个房地产老项目2019年1月收到预收款2000万元,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应在2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2000÷(1+5%)×3%=57.14(万元)。

3.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4.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0%(2019年3月31日前)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归纳】注意几个行为的差额计税辨析

建筑业——扣分包差额预缴;简易差额计税;一般全额计销项

租赁不动产——全额预缴;全额计税

转让外购不动产——扣原价差额预缴;简易差额计税;一般全额计销项

转让自建不动产(非房地产企业)——全额预缴;全额计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预收款3%预缴;简易全额计税;一般扣土地款差额计销项

注:以上注会考试内容是由东奥名师讲义以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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