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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税法》省级本科精品课程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29 10:29)
文章正文

一、本课程校内发展的主要历史沿革
    在我校,早在1980年开始给本科生开设“经济法”课程时,“财税法”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章内容,1993年以来,“财税法”开始单独作为本科生的选修课开设,王志勇副教授、侯利标讲师和朱炎生教授先后和共同参与了“财税法”课程主讲教学工作,廖益新教授则早在1985年就开始为本科生开设“国际税法”课程,与“税法”课程形成呼应。
2003年,我院引进了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的李刚老师,开始由李刚老师为三年级本科生开设“税法”课程,原“财税法”课程分解为“财政法”和“税法”两门课程,“财政法”则继续由王志勇副教授开设。
    由于选修“税法”课程的学生较多,从2004年开始,由朱炎生教授和李刚博士同时开设“税法”课程,每年选修人数在近百人左右。同年,我院引进了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的周刚志老师,开始为三年级本科生开设“财政宪法”课程。
    2005年开始,由于对税法感兴趣的本科生越来越多,因此,为了适应兴趣程度不同的学生的需要,在朱炎生教授仍然保持一个学期讲授完税法主要内容的同时,李刚博士将其“税法”课程分解为上下两个学期开设,上学期的“税法”课程主要讲授税法总论和税收实体法的内容,下学期的“税法专题”课程则主要讲授税收程序法和税收救济法的内容。这样,对税法兴趣程度更高的学生,可以选修。
    2007年开始,在廖益新教授的组织下,我院决定对“税法”课程进行教学改革,改变此前由一位教师开课就由该教师全程授课的方式,改由廖益新教授、朱炎生教授和李刚博士共同为本科生开设“税法”课程,每位教师讲授各自最擅长的部分,并充分运用多媒体、案例教学法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式,努力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至此,我院形成了由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主讲,以“税法”课程为核心,辅之以“财政法”、“国际税法”和“财政宪法”等其他课程的全面的财税法本科课程体系。
    而且,我院自1996年设立经济法专业硕士点以来,财税法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2007年我院设立了经济法博士点,财税法也成为该博士点的研究方向之一,由廖益新教授作为该方向的博士生导师招生。由此,我院形成了从本科生、到硕士生、博士生的多层次的税法教学架构。

二、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定位
    厦门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八十余年来,形成了“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优良校风和学风。近年来,学校将发展目标确定为“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并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倡导本科生的精英教育。在生源方面,厦门大学目前招收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港、澳、台等地区的学生,广纳各地优秀青年学子,形成了开放办学的传统。
    由于税收在国民经济和公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与普遍影响,税法课程在国外法学院、尤其是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普遍都是法律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必修课,甚至定位为核心课程。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已逐渐成为国家参与国民经济再分配,取得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企业和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政府要依法课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专业人才要适应依法治税的形势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税法知识和技能是其专业知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是越来越多的法律院系充分认识到税法的上述地位和作用,近年来纷纷将“税法”或“财税法”设置为法学本科生的选修课或提升为必修课,在法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设置税法或财税法或比较税法等研究方向。目前,我院的税法课程是在教育部确定的本科主干课程——经济法课程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的系列课程之一。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先修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和经济法学,而且由于本课程与税收经济学联系较紧密,因此学习本课程的难度较大,也符合学界素来因其难度而赋予的“高级法”的称谓。所以,本课程是为在“宽口径、厚基础”的基本培养模式下突出专业优势或特长的学生开设的专业深化课程。

三、本课程的目标
    与上述本课程的定位相适应,本课程目标设定为培养全面发展、且具有突出专业优势的创新型人才。所谓全面发展,是由于本课程是立基于学生已经掌握了较为全面的法学基础学科知识;所谓突出专业优势,是因为本课程是经济法系列课程中的深化课程,可以突出经济法兼具法学与经济学双重培养特点的优势;所谓创新型人才,是基于我国的税法理论与实践还处于较不发达的状态,相对于已经比较成熟的学科而言,在税法领域进行创新的空间和余地较大,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可以促发学生进行税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的兴趣与积极性。

四、本课程的知识模块及相应学时
    本课程根据学生选修的需要和兴趣爱好,特别设置了税法的学期课和学年课供学生自由选择,因此在知识模块的顺序及对应的学时方面存在两套教学体系。
    (一)税法学期课:共计36课时
    1.税法总论:税收和税法的概念及特征,税收的种类与体系,课税要素等,6课时;
    2.商品税法:概述,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10课时;
    3.所得税法:概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10课时;
    4.财产税法:概述,房产税法、土地税法、车船税法等,6课时;
    5.税收征管法:概述,税务管理制度,税收确定制度,税收征收制度,4课时。
    (二)税法学年课:共计72课时
    1.上学期的税法总论和税收实体法:共计36课时
    (1)税法总论:税收和税法的起源,税收和税法的概念及特征,税法体系,税法基本原则,课税要素等,10课时;
    (2)商品税法:概述,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10课时;
    (3)所得税法:概述,公司税法原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10课时;
    (4)财产税法:概述,房产税法、土地税法、车船税法等,6课时;
    2.下学期的税收程序法:共计36课时
    (1)税收征管法:概述,税务管理制度,税收确定制度,税收征收制度,税收征收保障制度,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税务稽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24课时;
    (2)税收救济法:概述,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12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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