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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抵扣申报要有大变化!
摘要: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5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5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以上两条公告为海关缴款书抵扣申报带来这些重要变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具体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注意事项: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需注意缴款书的开具日期,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为360日;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维持不变,仍为180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53号)
具体规定: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时,需提供海关缴款书、其他资料和与原件一致的电子影像资料,不再需要提供海关缴款书复印件。
报送资料
(一)纸质资料:
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2、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的比对异常截图
3、情况说明(须注明上传时间、取得异常结果的时间、缴款书日期、编号、税额)
(二)电子资料:
纸质资料递交的同时,需将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扫描件影像发送至国税。
以上资料报送要求,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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