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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利企业暂估的问题
摘要:
问:我福利企业洗煤厂五月份暂估购进1000吨原煤,当月不退税,十二月份票仍然没有回来,就从另外一个煤矿取得一张发票,请问是不是不可以冲回,也不可以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
问:我福利企业洗煤厂五月份暂估购进1000吨原煤,当月不退税,十二月份票仍然没有回来,就从另外一个煤矿取得一张发票,请问是不是不可以冲回,也不可以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
问:我福利企业洗煤厂五月份暂估购进1000吨原煤,当月不退税,十二月份票仍然没有回来,就从另外一个煤矿取得一张发票,请问是不是不可以冲回,也不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您描述的情况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没有取得发票不能抵扣,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发票也不能冲回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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