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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外客户提供用于国内服务的项目,是否可以适用免税?
摘要:
问:和国外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付款也是来自国外,而服务发生地在国内第三方现场,可以适用免税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
问:和国外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付款也是来自国外,而服务发生地在国内第三方现场,可以适用免税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
问:和国外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付款也是来自国外,而服务发生地在国内第三方现场,可以适用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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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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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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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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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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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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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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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务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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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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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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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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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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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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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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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服务不能适用免税,虽然合同和付款都是国外客户,但服务项目在我国国内,不可以适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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